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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二章 財務法庭

§ 9–157

10
前條所指定之專庭,為期工作便利及易於辨識起見,得稱為財務法庭。
11
財務法庭由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之繁簡,配置推事若干人分別擔任裁定及執行事務。 以上人員均為專任。
12
財務法庭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執行等事務,並配置事務、人事、會計、統計人員辦理各該主管事務。 凡配置書記官在五人以上者,得指定一人為主任書記官,綜理有關書記官事務。
14
財務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由高等法院視實際需要,另行編定,經與省政府洽商後,報由司法行政部會同財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15
財務法庭應置分案簿,承辦書記官應備辦案進行簿,逐案登記。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