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配置通譯、錄事、執達員、庭丁、公丁各若干人。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財務法庭配置相應的人員,包括通譯、錄事、執達員、庭丁、公丁等。具體配置人數則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案件的需求和情況進行調配。這些人員的工作職責分別是提供翻譯服務、記錄庭審過程、執行法院文書送達、維護法庭秩序等。根據我所能找到的資料,目前並沒有針對這一條款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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