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由高等法院視實際需要,另行編定,經與省政府洽商後,報由司法行政部會同財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財務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應由高等法院視實際需要另行編定,並經與省政府商洽後報由司法行政部會同財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根據這個規定,財務法庭人員及經費的編定和核定需經過高等法院、省政府、司法行政部和財政部的協商和批准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法條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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