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案件,地方法院得指定專庭處理之。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當財務案件需要處理時,地方法院有權指定專庭負責處理。這意味著在處理財務案件時,地方法院可以專門成立一個處理財務案件的庭院,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專業和有效地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法(中華民國法務部,2015年修正) - 司法院財務案件處理辦法(台灣司法院,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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