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案件移送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曾就同一事實,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時,原移送機關應在法院裁定或執行終結前將原案撤回之。
根據上述內容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判斷該法條是否有多項、款以及提供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對於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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