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認為抗告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接受抗告書狀並限期答辯,期滿後五日內,連同卷證送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原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如果抗告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或者抗告權已經喪失,應當以裁定駁回抗告。如果抗告是有理由的,則應當更正其裁定。此外,如果認為抗告全部或一部分無理由,原審法院應接受抗告書狀並限期答辯,答辯期滿後的五日內,應將卷證連同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務部,《財務案件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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