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 前條及前項辦理期間均不得逾二十日。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的話,應該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行作出新的裁定。此外,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抗告的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天。 例如,在一個財務案件中,原審法院作出了某項判決,但抗告法院審查後認為抗告有理由,因此依照該案件的情況作出了撤銷原裁定的裁定,並自行做出新的裁定。另外,抗告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在二十天內作出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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