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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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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 前條及前項辦理期間均不得逾二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的話,應該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行作出新的裁定。此外,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抗告的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天。 例如,在一個財務案件中,原審法院作出了某項判決,但抗告法院審查後認為抗告有理由,因此依照該案件的情況作出了撤銷原裁定的裁定,並自行做出新的裁定。另外,抗告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在二十天內作出決定。

  • 抗告法院名詞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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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 前條及前項辦理期間均不得逾二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