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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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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的規定,本標準是根據法律所制定的,該法條規定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時,其到場的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及避免另案請求損害賠償而規定的。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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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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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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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