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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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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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的規定,本標準是根據法律所制定的,該法條規定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時,其到場的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及避免另案請求損害賠償而規定的。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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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