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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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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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2 條》規定法院在辦理民事事件中支給證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可根據該標準來支付相應的費用。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這些費用應按照本標準辦理。具體的支給標準則需要參照相關法令和規定來確定。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令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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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