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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即以主動匯還餘款之收據憑證或通知當事人領回餘款之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辦理退庫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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