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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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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即以主動匯還餘款之收據憑證或通知當事人領回餘款之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辦理退庫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13條,法院支付給證人和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和報酬都是由當事人繳納的費用中扣除的。如果繳納的費用不足,法院會要求當事人再次補繳;如果繳納的費用有剩餘,則法院會主動將餘款匯還給當事人,並提供收據或領款通知作為付款證明,進行退款手續。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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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3 條規定:「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