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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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4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如果當事人未繳納相應費用或繳納的費用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補繳。但如果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仍未補繳費用,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而法院需要進行該項調查證據的行為,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的處理方式,承辦書記官應詳細列明相關項目及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審核,並由會計室簽註意見後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法院將使用法院財務資源進行支出。 3. 前述由法院財務資源進行支出的費用,在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後(未經裁判的情況下),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該訴訟費用的金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徵收該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需要進行證人的調查,但當事人未繳納證人的日費旅費,且在通知後也未補繳該費用,法院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處理。法院授權相關人員核准支出證人的費用,並在訴訟終結後根據第一審受訴法院的裁定,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徵收相應費用。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九十四條之一條文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徵收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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