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選擇權,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並疏減訟源,特制定本條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1 條旨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和程序選擇權,增加人民對裁判的信賴,並減少訟源。根據該條例,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法官進行審判,以確保裁判的公正和正當性。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1 條直接相關的詳細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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