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在施行期間屆滿前,適用本條例的事件仍然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和範例不在上述的文字內容中,因此我無法提供相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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