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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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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之事件,其上訴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或抗告經發回者,當事人仍得選定原法官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8 條」,可知當適用該條例的民事訴訟案件提起上訴或抗告時,除非法律有別的規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若上訴或抗告經發回(即被上級法院裁定撤銷),當事人仍有權選擇原法官進行審判。 以下是該條例的具體解釋與相關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經行政院公告日期:105年2月24日,施行日期:105年3月2日)為解決當事人之合意選定法官需求,以期加速訴訟程序,提高效率。該條例第8條規定了適用該條例的訴訟案件提起上訴或抗告時,除非法律有別的規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適用本條例之案件當事人有權選擇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且上訴或抗告經發回者,當事人仍得選定原法官審判。 參考資料: 1.《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131) 2.民事訴訟法第362條:上訴期間 3.民事訴訟法第475條:抗告期間 請注意,以上僅為對法條的一般解釋,具體的適用與解釋仍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深入研究。

相關函釋 2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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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8 條規定:「適用本條例之事件,其上訴或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或抗告經發回者,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