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6

快速跳轉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件,於調解期間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調解程序仍繼續進行,待調解不成立時,改分由被選定之法官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移付調解事件,於移付調解前未經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已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當事人不得合意選定法官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相關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6條》的解釋和範例。

  •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件,於調解期間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調解程序仍繼續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