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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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件,於調解期間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調解程序仍繼續進行,待調解不成立時,改分由被選定之法官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移付調解事件,於移付調解前未經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已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當事人不得合意選定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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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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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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