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當事人涉訟事件,於法院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者,其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選定之法官,應以該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7條,當事人在涉訟事件中,若法院有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該當事人選定的法官應限於該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之範圍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範例:當事人A在一起建築工程糾紛案中,選定了專門審理建築相關爭議的專業法庭的法官B,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7條,當事人A所選定的法官應限於專業法庭的範圍內進行審理。
- 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