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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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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涉訟事件,於法院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者,其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選定之法官,應以該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7條,當事人在涉訟事件中,若法院有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該當事人選定的法官應限於該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之範圍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範例:當事人A在一起建築工程糾紛案中,選定了專門審理建築相關爭議的專業法庭的法官B,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7條,當事人A所選定的法官應限於專業法庭的範圍內進行審理。

  • 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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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涉訟事件,於法院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者,其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選定之法官,應以該專業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