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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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民事事件之直接審理。 二、遠距審理設備:指陳述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以聲音及影像直接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 三、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參加人、特約通譯等其他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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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根據聲請或職權,使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對民事案件的直接審理。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使用遠距審理設備,使當事人等可以在不同地點進行審理,而不必親自到法院。 2. 遠距審理設備:指用於在陳述人和法院之間進行聲音和影像直接傳遞的科技設備。這些設備可以是視訊會議系統、網路連線或其他遠距審理相關的設備。 3. 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之能夠作陳述或接受訊問的各種訴訟關係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參加人和特約通譯等。這意味著遠距審理設備可以使這些人在不必親自到法院的情況下參與審理程序。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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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