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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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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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一第五項及第305條第八項,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的辦法做出以下規定。 根據第211條之一第五項,法院可以採用遠距審理方式,即利用電信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審理。這樣的規定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透過電子傳送方式提交相關文件或陳述自己的意見。 而根據第305條第八項,證人可以以書狀形式提出陳述,也可以利用電信等科技設備進行傳送。這表示證人可以利用電子傳送方式提交他們的證詞陳述。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解釋,關於法院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的辦法的詳細規定,我們需要參考具體的法院公布的相關法條、裁判書或判決書才能得出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1-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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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