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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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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二、陳述人所在處所能否提供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2. 2.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3. 3.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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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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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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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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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3 條規定:「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