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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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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審理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該審理端法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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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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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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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審理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