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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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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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5條規定,法院在進行遠距審理之前,應確認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能夠配合遠距審理進行。根據法規,法院需要確認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所需的時間,以確保遠距審理能夠順利進行。這可以確保受審者能夠適時參與審理程序,並提供必要的陳述。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法院進行遠距審理,被告在台北,而法院在台中,根據第5條規定,法院在進行遠距審理之前,需要確認被告能夠配合法院對於審理時間的安排,以確保無法參與審理的困擾。如果被告無法配合法院的審理時間,法院可能需要做出其他適當的安排,例如改期或者使用其他的審理方式。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審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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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