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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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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授權
書記官
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
訊問
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受審理端處所為
第三條第二項
所定之法院者,並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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