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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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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受審理端處所為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者,並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
  2. 2.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3. 3.依第一項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法官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如果受審理端處所是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則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這表示在遠距審理進行之前,法官需要將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情況登記在系統中,同時如果受審理端法院是特定法院的話,也需要在系統中登記使用該法院法庭。 範例:假設一個民事案件需要進行遠距審理,法官在進行遠距審理前一天下午三點之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審理端法院法庭,並在系統中確認受審理端法院是否是特定法院。 2. 如果案情需要緊急審理,則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並且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這表示如果有一個案件情況需要緊急審理,法院可以不受預先登記的限制並且與受審理端法院先行協調。 範例:假設有一個民事案件情況非常緊急,需要立即進行遠距審理,法院可以在不受預先登記的限制下,直接跟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3. 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如有任何變動,應利用該系統進行登記的變更。這表示如果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有任何情況需要變更時,法院需要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登記。 範例:假設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因為某些原因需要變更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情況,法院需要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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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