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法官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如果受審理端處所是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則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這表示在遠距審理進行之前,法官需要將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情況登記在系統中,同時如果受審理端法院是特定法院的話,也需要在系統中登記使用該法院法庭。 範例:假設一個民事案件需要進行遠距審理,法官在進行遠距審理前一天下午三點之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審理端法院法庭,並在系統中確認受審理端法院是否是特定法院。 2. 如果案情需要緊急審理,則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並且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這表示如果有一個案件情況需要緊急審理,法院可以不受預先登記的限制並且與受審理端法院先行協調。 範例:假設有一個民事案件情況非常緊急,需要立即進行遠距審理,法院可以在不受預先登記的限制下,直接跟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3. 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如有任何變動,應利用該系統進行登記的變更。這表示如果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有任何情況需要變更時,法院需要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登記。 範例:假設在根據第一項規定登記後,因為某些原因需要變更審理端法院法庭的使用情況,法院需要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登記。
- 書記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