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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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
- 2.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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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7 條,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以使用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接收方必須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透過科技設備傳送的筆錄及其他文書在法院具有相同效力與提出正式文書相同。審理端法院也應將簽名的文書印出並附加在案卷中。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附帶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解釋這部分法規。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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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