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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
  2. 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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