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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遠距審理結束時,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或報酬之陳述人,得以申請書兼領據,向審理端法院申請之;審理端法院審後,得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之。
  2. 前項之旅費,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受審理端處所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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