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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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9 條規定,該條目主要針對審理或受審理端法院在遠距審理中的責任事項進行了規範。 根據該條目第一項規定,審理或受審理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責人員負責以下事項: 1. 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2. 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3. 在遠距審理時在旁協助遠距審理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4. 負責接收、傳送及回傳筆錄及其他文書等事宜。 5. 協助處理陳述人日費、旅費或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的傳送等事宜。 6. 在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時,負責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相關人員。 第二項規定提到,如果受審理的地方是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則可以準用上述規定。 總而言之,根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審理或受審理端法院應指定人員負責遠距審理設備的管理、庭期表的列印和張貼、協助設備操作、處理文書傳送等事項。如果受審理的地方是檢察署或政府機關,則可以適用相同的規定。
- 第七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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