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 條
- 1.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 2.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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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了公告的方式和送達效力。根據該條例,公告應在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和其他合適的地方揭示。若法院認為必要,還可以命令在公報、新聞紙或其他方式上登載公告。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公告自最後揭示的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產生送達的效力。 範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當法院在公告處、網路和其他適當地方揭示了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後,從公告揭示的翌日起,該公告對於所有與此案相關的利害關係人都具有送達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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