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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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了公告的方式和送達效力。根據該條例,公告應在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和其他合適的地方揭示。若法院認為必要,還可以命令在公報、新聞紙或其他方式上登載公告。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公告自最後揭示的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產生送達的效力。 範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當法院在公告處、網路和其他適當地方揭示了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後,從公告揭示的翌日起,該公告對於所有與此案相關的利害關係人都具有送達的效力。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規定,法院應進行公告程序之文書種類甚多,例如: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認可更生與否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等;其公告之處所、方式應有統一之規定,以為共同適用之準則,爰設第一項,俾資遵循。 二、依本條例進行之程序,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之性質,為避免文書逐一送達關係人增加勞費及拖延程序,宜予減省,且依第一項公告方法,已足使關係人周知,爰設第二項,明定其效力。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送達名詞
一、依本條例規定,法院應進行公告程序之文書種類甚多,例如: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認可更生與否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等;其公告之處所、方式應有統一之規定,以為共同適用之準則,爰設第一項,俾資遵循。 二、依本條例進行之程序,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之性質,為避免文書逐一送達關係人增加勞費及拖延程序,宜予減省,且依第一項公告方法,已足使關係人周知,爰設第二項,明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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