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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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條,如果債務人根據該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債權人就不能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債務人,讓他們有機會透過更生或清算來解決債務問題,而不被迫申請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參與和管理他們的債權。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立法理由本條例為破產法之特別規定,為使債務人得儘速清理債務以獲更生,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已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即不得再依破產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又債權人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於法院宣告前復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參照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雖該破產事件繫屬在先,惟債務人既已聲請更生或清算,如無不合法應予駁回之情形,為貫徹上開意旨,即不得宣告債務人破產,該破產事件自宜待更生或清算事件為准駁之裁定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宣告名詞
(0960608 制定)
本條例為破產法之特別規定,為使債務人得儘速清理債務以獲更生,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已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即不得再依破產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又債權人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於法院宣告前復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參照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雖該破產事件繫屬在先,惟債務人既已聲請更生或清算,如無不合法應予駁回之情形,為貫徹上開意旨,即不得宣告債務人破產,該破產事件自宜待更生或清算事件為准駁之裁定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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