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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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了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時,該條規定了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應以書狀為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想要撤回更生聲請,他必須提交一份書面申請給法院。法院會將這份申請書送達給相關債權人,並在送達後的十天內等待他們是否提出異議。如果過了這個期限並且沒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法院將視為同意撤回更生聲請。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 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免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及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其撤回權之行使應予限制。惟其撤回如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應即無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情事,自無再予限制之必要。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慎重,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為之,爰設第二項。
(1001212 修正)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實務上常見債務人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時,債權人既不到場,亦不以書面表示意見,為便利債務人行使撤回權,並減輕債權人之負擔,明定債權人消極同意方式,爰增訂第三項。
- 非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一、為免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及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其撤回權之行使應予限制。惟其撤回如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應即無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情事,自無再予限制之必要。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慎重,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為之,爰設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實務上常見債務人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時,債權人既不到場,亦不以書面表示意見,為便利債務人行使撤回權,並減輕債權人之負擔,明定債權人消極同意方式,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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