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 條
-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 2.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 3.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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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了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時,該條規定了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應以書狀為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想要撤回更生聲請,他必須提交一份書面申請給法院。法院會將這份申請書送達給相關債權人,並在送達後的十天內等待他們是否提出異議。如果過了這個期限並且沒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法院將視為同意撤回更生聲請。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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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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