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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2.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3.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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