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5 條
- 1.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 2.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 3.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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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共有三個項目。根據第一項,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的費用時,法院應當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並且同時終止該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財產將用於支付清算程序的費用,並且剩餘的財產將用於還清債務。根據第二項,對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根據第三項,有關終止清算程序的裁定應當公告並送達給已知的債權人。這條法規主要涉及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費用時如何處理以及相關程序的公告和通知。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301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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