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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4 條

  1. 1.司法院及各法院得定期辦理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少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精神疾病之治療、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理人專相關之訓練、研習或會議。
  2. 2.司法院得委託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或聯合會、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前項之訓練或研習。
  3. 3.司法院依前二項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訓練或研習,得指定其中具有系統性學習性質者,為程序監理人專業培力課程。
  4. 4.受推薦人每三年應完成或參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訓練、研習或會議至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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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得定期辦理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的訓練課程、講習、研討、座談或其他類似會議,包括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包括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等。此項法條的目的在提升程序監理人的專業能力,以確保其在程序中適當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資料,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可以定期辦理包括各種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的訓練課程、講習、研討、座談或其他類似會議,來提升程序監理人的專業能力。這些相關的訓練課程可能涵蓋多種主題,包括但不限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等等。這些訓練課程的目的是提高程序監理人的專業能力,確保他們能夠恰當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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