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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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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推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應於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註明: 一、參加前條第三項程序監理人專培力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取得時數證明。 二、願提供義務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優先考慮的人選,包括願意提供義務服務且有擔任程序監理人經驗與熱忱者,以及曾經擔任過受監理人的程序監理人且無不適任情形的人。這些人被優先考慮選任為程序監理人。有關具體範例及參考資料,需要查閱最新的程序監理相關法令或相關裁判書才能提供詳細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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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5 條規定:「受推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應於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註明: 一、參加前條第三項程序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