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8 條
程序監理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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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8條,法院在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前,應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以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具體的情形如下: 1. 當事人:當事人指的是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根據該法規,法院在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前,應詢問當事人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法院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和意見,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程序。 2.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代表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礙的人。根據該法規,法院在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前,也需要詢問法定代理人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法院尊重法定代理人的權益,並充分考慮其意見。 3. 被選任人:被選任人指的是被法院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的人。根據該法規,法院在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前,也應該給予被選任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為了確保法院了解被選任人對該職位的能力和意願。 4.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這是指在案件中與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根據該法規,法院也應詢問這些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法院考慮到所有相關方的權益和意見。 總之,根據《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8條,法院在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前,應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確保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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