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6 條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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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說明,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說明了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的暫時處分類型。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 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當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2. 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并可以定應給付之期間。 3. 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可命對方支付費用,但需在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 4. 可以命令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5.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這些處分類型根據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進行適用。但具體的處分方法、所需條件和程序則沒有在此法條中提供明確說明。 參考資料: 1.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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