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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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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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所訂定,並且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強制執行文書可以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 依據資料,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給法院。又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法院對於當事人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傳送。這些規定都展示了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的可能性。
- 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 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3-1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3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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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