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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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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2. 2.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4條規定如下: 1. 被告在收到訴狀後,必須在十天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如果已指定了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則應在該期日前七天提交。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4條 範例:例如,當一家企業被控侵權,並收到相關訴狀後,根據這項法條,被告應該在十天內提交答辯狀。如果在此期間內已經指定了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則應該在該期限前七天提交答辯狀。 2. 前項所提到的答辯狀應該記載或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4條與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 範例:例如,在答辯狀中,被告應該記載或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中規定的相關事項。這些規定可能涉及糾紛的事實陳述、證據提交要求或其他相關的法律程序。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不僅原告,被告亦負協力促進訴訟之義務,俾達成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故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爰設第一項規定。然法官仍應視商業事件複雜程度與前所踐行之調解程序是否已足使被告有充裕時間進行答辯準備,而依個案調整書狀提出時間。   二、答辯狀之應記載事項與宜記載事項,亦應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爰設第二項規定。

(1081217 制定)

一、不僅原告,被告亦負協力促進訴訟之義務,俾達成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故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爰設第一項規定。然法官仍應視商業事件複雜程度與前所踐行之調解程序是否已足使被告有充裕時間進行答辯準備,而依個案調整書狀提出時間。   二、答辯狀之應記載事項與宜記載事項,亦應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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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4 條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