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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