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2.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