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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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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對於此問題,我不知道答案。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條規定,商業訴訟事件應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於本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於商業事件不適用之。

  • 民事訴訟法法規
(1081217 制定)

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條規定,商業訴訟事件應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於本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於商業事件不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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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5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