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11 條(洩漏總動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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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或盜用有關國家總動員業務之秘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從事國家總動員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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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11條是指洩漏或盜用有關國家總動員業務之秘密的行為。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個人洩漏或盜用有關國家總動員業務之秘密,他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公務員從事國家總動員業務,並且犯了洩漏或盜用秘密的罪行,則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總動員業務相關秘密,並對違反該秘密的行為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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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