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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12委託執行人員視同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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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委託執行國家總動員業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視同公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12條,受政府委託執行國家總動員業務之人,若犯了本條例的罪,將被視同公務員。 依據我所了解的相關資料,此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執行國家總動員業務的人也受到相對應的懲罰與監管。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被政府委託參與國家總動員業務,但卻利用這個身份從事不法活動,例如貪污、洩漏機密等,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這些人將被視為公務員,面臨對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這樣的安排可以強調執行國家總動員業務的人應該要履行其職責,保護國家利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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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受政府委託執行國家總動員業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視同公務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