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 4 條(時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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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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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 4 條規定,無論犯罪發生在平時或戰時,都適用該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不論犯罪案件是否發生在戰時,都會根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來審判和懲罰犯罪行為。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立法內容和相關判例。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現行條例的完整解釋和相關範例,因為我並不是一位法律專家,且無法即時提供最新的法律資料。建議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更準確和最新的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420508 制定)
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0420508 制定)
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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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