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 3 條(煽動殘害人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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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 3 條(煽動殘害人群罪)規定,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有人公然煽動他人犯下殘害人群的罪行,他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案例舉例: 以這條條文綜合其他相關法條的規定,假設有人在公開場合呼籲他人對某個特定群體進行傷害,如種族、宗教或社會階層等,並具體說明可行的犯罪方式和方法,則這個人將被視為煽動他人犯下殘害人群罪。如果經法院裁定成立,他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版
(0420508 制定)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4 條條文
(0420508 制定)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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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