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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第 10 條(軍事審判機關之審判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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