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犯罪行為須依不同身分(軍人或非軍人)而分別由軍事機關或司法機關審判。在戒嚴區域犯罪的情況下,無論身分為何,都由軍事機關審判。 根據資料提到的「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法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且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這意味著只有現役軍人且所犯罪行屬於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中列舉的罪行時,方可依軍事審判法進行審判。 同時,根據憲法第九條之規定,除了現役軍人外,一般人民(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這是基於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以及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之考量,因此軍人的犯罪行為得以設置特別的軍事審判程序。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也明確規定,犯罪必須依法定的訴訟程序才能追訴和處罰。第二項則規定,在現役軍人之犯罪中,除了受軍事裁判之犯罪需要依軍事審判法處理,其他犯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和處罰。 綜合以上資料,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了犯罪者的審判管轄,根據身分的不同(現役軍人或非軍人)由軍事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審判,僅在戒嚴區域犯罪時,無論身分為何,都由軍事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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