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1條,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有權做出緊急處置。處理完畢後需向上級報告。然而,如果日後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則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按照法律處罰。 資料相關的範例: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54號判例為例,該案中有一名被告被指控犯有懲治叛亂條例所定罪行,並被判處專科死刑。然而,後來發現原本的指控和事實證據有所出入,因此被告的刑罰被判決變更為無期徒刑,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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