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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11專科死刑現行犯之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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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專科死刑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1條,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有權做出緊急處置。處理完畢後需向上級報告。然而,如果日後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則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按照法律處罰。 資料相關的範例: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54號判例為例,該案中有一名被告被指控犯有懲治叛亂條例所定罪行,並被判處專科死刑。然而,後來發現原本的指控和事實證據有所出入,因此被告的刑罰被判決變更為無期徒刑,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11條的規定。

  • 死刑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證據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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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第 11 條規定:「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叛亂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