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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0.05.22

懲治叛亂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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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內亂外患罪之特別法開分頁 ›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助叛及圖利叛徒罪開分頁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樑、航空器材、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二 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露或交付叛徒者。三 為叛徒招募兵伕者。 四 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五 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者。 六 為叛徒征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 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八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於飲水或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九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放火或決水者。 十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煽動罷工、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擾亂金融者。 十一 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十二 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者。 前項一至十一各款之未遂犯罰之。
9減免其刑或交付感化開分頁 ›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1專科死刑現行犯之緊急處置開分頁 ›
犯本條例專科死刑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0.05.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