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懲治叛亂條例第 7 條規定,若以文字、圖書、演說等方式進行有利於叛徒的宣傳活動,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參考法條,可以引用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和第 255 條,來解釋與應用該條例。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此條例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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