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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8一般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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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沒收財產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規定,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非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的情況,否則將沒收其全部財產。不過,應酌留罪犯家屬必需的生活費。若罪犯未被繳案或者罪證明確後死亡,則可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另外,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對沒收財產不適用。 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的規定,對於犯有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以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的人,除非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的特殊情況,但將沒收他們的全部財產。然而,應該為犯人家屬保留生活必需品的開銷。如果犯人未被捕或者犯人已經死亡且罪責確定,則可以單獨宣告沒收他們的財產。此外,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不適用於沒收財產的情况。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犯了《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罪,該人所得的財物將被沒收,而且這個沒收適用於該人的全部財產。然而,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情節符合特定條件,則可能會有例外。此外,應該注意的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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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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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規定:「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