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犯本條例之罪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起訴、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1.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2. 在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並因而破獲叛徒組織。 對於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可以施以三年以下的感化教育,感化教育的期限不能延長,如果認為不需要繼續執行感化教育,可以免除感化教育,免除感化教育的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以最新之參考資料為例,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之規定,自2018年1月17日可參照「感化教育人員輔導法」進行相關處理。按照該法,感化教育人員輔導為對於未成年人或非法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並有悔改之表現者,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心理諮詢等相關服務,以促進其健康發展並達到防範再犯之目的。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判決,當犯罪行為人有自首行為,對於叛亂罪的刑度,應進行適當的減輕,以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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