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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第 9 條(減免其刑或交付感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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