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懲治叛亂條例 第 9 條(減免其刑或交付感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懲治叛亂條例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