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是針對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的罪行所制定的特別法。根據這條法律,犯罪行為的人將處以死刑。此外,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未成功實施這些罪行的人也將受到懲罰。預備或陰謀犯這些罪行的人將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懲治叛亂條例。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10&FLNO=2" 刑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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