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叛亂條例 第 2 條(刑法內亂外患罪之特別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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