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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3交付軍隊或投降叛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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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治叛亂條例第 3 條規定,將軍隊交付給叛徒或率隊投降給叛徒的人將被處以死刑。而對於預備或陰謀犯此罪的人,則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若一個軍隊的領導人故意將該軍隊交付給叛徒或自己率隊投降給叛徒,將被判處死刑。另外,若有人計劃或策劃犯下這個罪行,也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作為一個範例,若某國軍隊的將領與叛亂組織達成協議,將該軍隊交付給叛亂組織,這位將領將被判處死刑。又例如,如果有一個人密謀將自己領導的軍隊投降給叛亂組織,這個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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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第 3 條規定:「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叛亂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