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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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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5 條的規定,當國家遇到緊急的需要時,法務部可以選調受刑人撥交外役監進行執行。此時,不受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的限制。根據這項規定,法務部有權根據國家的需要調動受刑人進行外役服刑,而不必受到其他限制的限制。具體的選調程序和受刑人的權益保障等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 參考資料: - 外役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1) - 外役監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4) 範例: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5 條的規定,假設國家遭遇到重大的自然災害,法務部可以選調部分有期徒刑的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以協助國家應對災害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法務部可以提前解除受刑人的徒刑,並將他們調往外役監進行服刑。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受刑人的勞動力資源,並提供額外的支援,以應對緊急情況。

立法沿革 4

(0510525 制定)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劃,其種類由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酌定之。

(0630614 全文修正)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司法行政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0691114 修正)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0830114 修正)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改以刑期為遴選資格之基準,因此刪除「除犯內亂及外患之罪者外」數字。

(0510525 制定)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劃,其種類由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酌定之。

(0630614 全文修正)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司法行政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0691114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0830114 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改以刑期為遴選資格之基準,因此刪除「除犯內亂及外患之罪者外」數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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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5 條規定:「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