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5 條的規定,當國家遇到緊急的需要時,法務部可以選調受刑人撥交外役監進行執行。此時,不受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的限制。根據這項規定,法務部有權根據國家的需要調動受刑人進行外役服刑,而不必受到其他限制的限制。具體的選調程序和受刑人的權益保障等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 參考資料: - 外役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1) - 外役監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4) 範例: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5 條的規定,假設國家遭遇到重大的自然災害,法務部可以選調部分有期徒刑的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以協助國家應對災害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法務部可以提前解除受刑人的徒刑,並將他們調往外役監進行服刑。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受刑人的勞動力資源,並提供額外的支援,以應對緊急情況。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劃,其種類由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酌定之。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司法行政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改以刑期為遴選資格之基準,因此刪除「除犯內亂及外患之罪者外」數字。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劃,其種類由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酌定之。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司法行政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改以刑期為遴選資格之基準,因此刪除「除犯內亂及外患之罪者外」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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