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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1適用範圍與叛徒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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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 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的規定,叛亂罪犯適用該條例進行懲治。而該條例所稱的叛徒是指犯下第二條各項罪行的人。這表示如果有人犯下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所列的罪行,那麼該人將被視為叛徒。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參與組織或發起叛亂行動,依照該條例的定義,這個人將被視為叛徒。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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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第 1 條規定:「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 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叛亂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