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 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
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的規定,叛亂罪犯適用該條例進行懲治。而該條例所稱的叛徒是指犯下第二條各項罪行的人。這表示如果有人犯下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所列的罪行,那麼該人將被視為叛徒。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參與組織或發起叛亂行動,依照該條例的定義,這個人將被視為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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